第一章 总 则
(1999年6月)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译名称是Engineering Consulta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简称HBAEC。
第二条
协会是由独立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及在工程技术、经济界具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外代表我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和仲裁,加强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寻求发展、增强实力,提高我省工程咨询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东一路17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⒈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检查工程咨询单位为政府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供规划、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国有资产评估、投产后咨询等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执业情况,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项目法人服务。
⒉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并受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全省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认证、年检、复评、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奖评审、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⒊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⒋接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起草工程咨询法律、法规性文件,研究制定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并督促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工作水准和声誉。
⒌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和管理经验;评选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工程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⒍加强工程咨询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传播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的信息和市场动态。
⒎受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对外业务和交流服务。
⒏在国内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⒐组织完成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符合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
2. 凡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在鄂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等单位以及全省各级批准成立的工程咨询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3.在工程咨询界和有关技术、 经济界具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师,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⒊优先获得协会出版刊物和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⒋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⒈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⒊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⒋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也无任何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协会可劝其退会;严重违背本章程条款和职业道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指派代表和协会特邀个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⒊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⒌决定终止事宜。
⒍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计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⒊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⒌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⒍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⒎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⒏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⒐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获得出席会议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⒋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并报省计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计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⒈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⒊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⒈协助会长工作;
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⒊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⒋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⒈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⒉有关方面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⒊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⒋利息;
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省计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某种原因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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